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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启动

  我市开始启动千企转型升级行动,确定1000户中小企业,经过3年努力,到2017年末,使企业整体效益、实现税收、工业园区每公顷税收均提高30%以上,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0%,规模以上企业达到2000户。

  主要方法:改造提升一批。3年完成技术改造300户,实现发明专利授权100项,研发专精特新产品100项,以科学化、精细化、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200家。企业技改要实现从单纯设备更新转变为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提升生产水平的总体改造,从单纯制造环节改造转变为研发、设计、营销、服务等全流程改造,从单个企业改造转变为产业链协同配套改造。

  产业转型一批。引导传统加工企业向产业链高端延伸,向新材料、高端装备、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,向磁产业、安全智能装备、硅藻土深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转型。支持传统制造企业向现代物流、科技研发、软件外包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转型。3年实现产业转型100户,培育电子商务企业50家,培育网络经营企业300家。

  关停重组一批。整治高能耗、高污染、高排放,低效益、低产出企业。化解过剩产能,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收购、产权受让、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重组。

  载体升级一批。对开发时间较长、传统工业占较大比重的工业园区、产业集聚区进行改造提升。按照产业发展定位,大力发展产业集群。通过企业转型升级,带动园区在科技创新、公共研发和检测、孵化转化、融资担保等载体服务功能的提升。

  支持政策:整合现有中小企业支持发展政策,采取市级与各市()区或园区同比例配套的办法,每年整合专项资金1亿元,3年共3亿元,支持企业转型升级。同时,积极争取国家、省的资金支持。对转型升级企业在土地、技术、电力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给予优先保障。

  支持重点:企业技改:对符合省技改贴息政策的,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;对符合贴息政策未列入省计划的,市和市()区、园区给予一定支持。技术创新:对发明专利授权实现零突破、专利成果在本市转化、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、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、优势、试点企业的给予支持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支持。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年所得,经认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经专家认定的新产品、新技术,产品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以上的企业,或获得省政府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支持。支持首台()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。

  支持融资创新服务。鼓励银行开展股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、应收账款、仓单等质押和信用贷款业务。支持企业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、集合票据、融资租赁等进行融资;支持担保机构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;支持转型升级企业上市融资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转型升级企业(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)2年以上的,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%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
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。对企业在经认定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,年销售额列全市前50(含第50)的给予扶持。鼓励有一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题应用培训,根据培训规模、时间、效果给予一定扶持。鼓励集约节约用地。转型升级企业用地性质为纯生产型工业用地的,按程序允许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,不再增收土地价款。加大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支持力度。

  支持企业重组退出。利用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,优先支持关闭产能严重过剩、技术工艺落后、资源能源浪费、环境污染严重、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。转型升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对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,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,其中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,不征收营业税。

 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。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,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,争取国家、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;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,市和市()区、园区给予一定支持。

  支持工业园区、产业集聚区设立公共研发、检测服务平台。对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,积极争取省支持。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立。对主辅分立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,并进入统计体系的给予一定支持。在企业主辅分立及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过程中,要以纳税人税负不超过分立前的水平为基本原则。对实施主辅分立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,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,按照减免审批程序报批后,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。对实施主辅分立的工业企业开通绿色通道,进一步简化分立实体的营运许可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、工商、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