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名称:《辽宁省盐产品生产企业证书 》
许可依据:1、国务院《盐业管理条例》(1990年第51号令)
2、国务院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(1994年第163号令)
3、国务院《食盐专营办法》(1996年第197号令)
4、《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》(
5、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规章
办理机构:营口市盐务管理局食盐专营科
申请单位:营口地区盐产品生产企业(年生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)
申请时间:工作日
办理程序:1、申报企业向营口市盐务管理局提报申报材料;
2、营口市盐务管理局初审;
3、报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。
提交材料:
1、盐产品生产企业年检登记表一式四份;
2、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;
3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4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5、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和劳资年报;
6、上年度工作总结;
7、上年度省级检测单位出具的盐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;
8、相关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,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。
申请方式:到营口市盐务管理局食盐专营科申请
办理期限: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。特殊情况,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天。依法需要检验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机构地点: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9号
邮政编码:115000
联系电话:0417—2919070 2919069
联 系 人:李营